在當前社會,產業與學校的合作日益增多,為學生提供了豐富的實習機會。然而,這些實習機會往往不支付薪水,這在產學合作中已司空見慣。但當實習生步入職場,如果仍以「學徒學技術」為由,不給予加班費,這就引發了爭議。
新北市的張先生就遭遇了這樣的情況。他在一家摩托車行當學徒近四年,每天工作12小時,不僅沒有加班費,連1.5萬元的低薪也被當作「生活津貼」而非工資。離職后,張先生對此感到不滿,決定依法提起訴訟。
張先生于2014年加入該摩托車行,最初商定的薪資為1.
5萬元,關于加班費、獎金、休息時間等細節均未提及。實際上班后,他發現工作時間從早上10點到晚上10點,且除了春節和周日外,連周六也要工作,卻從未收到加班費。盡管到2018年6月離職時,他的薪資已調整至2.4萬元,但對于之前的加班費問題,他始終無法釋懷,因此根據《勞動基準法》向摩托車行提起訴訟,要求支付共計88萬909元的加班費。
對此,老闆辯稱學徒是以學習維修技能為目的,雙方并非勞動契約關系,每月領取的報酬應視為「生活津貼」而非工資。老闆還指出,張先生經常遲到、早退,甚至在營業時間讓女友陪同,公司并未因此扣薪。
新北地方法院審理后認為,摩托車行有四位資深師傅,張先生需與他們合作,且公司規定上下班打卡,顯示出了「人格、經濟及組織上的從屬性」。由于雙方簽訂的合同未按規定備案,不符合招收學徒的法定條件,法院最終裁定摩托車行需支付張先生18萬多元的加班費。
這一判決在網上引發了兩派爭論。一些人支持法院的裁定,認為學徒也是人,需要生活,1.5萬元的薪資難以維持基本生活。但也有人認為老闆沒有錯,學徒通過實踐學到了技術,老闆承擔了風險,學徒應該感恩。
在許多地方,學徒不僅沒有加班費,甚至只包一頓飯,其他福利全無。這反映出一個現實問題:無論是學徒還是熟練工,加班時用人單位應當支付加班費。對于老闆來說,這是一個兩難的選擇:不給加班費似乎不妥,但又怕學徒學成后立刻離職。
面對這樣的情況,你會怎麼做呢?
在處理這類問題時,用人單位和學徒之間需要建立一個明確的合同關系,明確雙方的權利和義務。同時,社會也應該對學徒的權益給予更多的關注和保護,確保他們在學習技術的同時,也能獲得合理的報酬和尊重。只有這樣,才能促進產業與教育的良性互動,為社會培養出更多優秀的技術人才。