近日,網路上流傳一段視訊,指稱香港男子團體「ERROR」成員之一193(郭嘉駿)駕駛跑車時撞倒了一位老婦人,并在下車隨意道歉后就離開了現場,引發了廣泛討論。
綜合多家媒體的報道,當時一位老婦站在郭嘉駿的法拉利跑車后方,隨著郭嘉駿倒車,這位老婦也在移動自己的腳步,結果被車輛撞倒。
郭嘉駿迅速下車查看老婦的狀況,并向她表示歉意,隨后便駕車離去。
此事件在網絡上引起了許多網友的批評。部分網友認為,郭嘉駿的處理方式欠妥,即使當時老婦表示自己無大礙,他仍應該陪同她去醫院檢查身體。
有人在社交媒體上直言:「就這樣聽阿婆一句話就開車走了?負責任一點也該陪她等救護車或者叫車來接她。」但也有網友為郭嘉駿辯護,認為事故的責任不應全歸咎于司機一人。
對此,郭嘉駿之后在社交平台上發布聲明,澄清事發經過。他表示,在倒車過程中,通過后視鏡看到老婦倒地后,他立刻下車查看并詢問對方是否需要報警或去醫院檢查,但老婦說自己沒有受傷,不需要去醫院。
因此,他才會重新上車離開現場。他還補充說,自己已經向警方備案,并承諾會全力配合后續調查,同時也強調今后會更加注意駕駛安全。
面對外界的批評聲浪,郭嘉駿再次回應稱,這是他第一次遇到開車撞到路人的情況,當時自己也非常緊張,不知道如何正確處理。
他在聲明中寫道:「我最擔心的是看到網上一些不實的報道,說我對事件不聞不問。例如,有人剪輯視訊的開頭和結尾,這樣會讓關心我的人看到這些不實信息后感到不滿,甚至可能引發爭執。所以我昨晚下班后立即備份了車上的行車記錄器。」
他還表示,事件已經交由警方和律師處理,暫時無法透露更多細節,并感謝大家的關心。
然而,有網友發現,郭嘉駿在事發后27小時才向警方報案,這一行為引發了他可能違反香港法律的疑慮。
根據《香港01》的報道,依據香港法例第374章《道路交通條例》第56條的規定,若發生交通事故導致他人受傷、其他車輛損壞或指定動物受損,涉事司機必須立即停車。
若有人員(包括司機本人)受傷,司機應在合理時間內,并不遲于事故發生后24小時內,親自到最近的警署或向警務人員報案,除非因傷無法行動。
即便沒有人員受傷,但若有其他車輛或動物受損,司機無法應要求提供個人及車輛信息的,仍需在24小時內報案。
違反此條例可被判處第4級罰款(25,000港幣,約合10.2萬台幣)及最高6個月監禁。
郭嘉駿的延遲報案是否違反了這一法律,目前尚無明確結論。但無論如何,這次事件引發了公眾對道路安全和駕駛者責任的廣泛討論。
駕駛者在面對交通意外時的應對方式,如何更好地保護行人和自身的安全,成為了大家關注的焦點。